一般指在本企业有任职的董事,原则上包括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其中:
1. 执行董事,一般有两种含义
一是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五十条);
二是一般指在本公司经理层有具体任职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的,并受雇于本企业的董事。
2. 职工董事,一般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
《公司法》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此外,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要求须有职工董事(《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